發表於 意大利歷史故事

通姦與重婚︰文藝復興的婚姻觀念

近數十年,史學界的研究方向一直在改變,以往我們著重的是宏觀歷史,談的都是治亂興衰、家國大事。大概是材料有限,同一件事研究數百載,已無甚可說,近年史學界興起研究微觀歷史的風潮,從小處著眼,例如一個小市民的生活,去復原當時平民階層的生活日常。

歷史學家翻查佛羅倫斯檔案文獻館的資料時,意外發現了一份三百多頁的法庭紀錄,說的正是一宗離婚案。有趣的是,這宗離婚案的被告寧願承認通姦,卻拒絕承認重婚,這跟現代的婚姻觀念明顯有所不同。首先,以現代文字,整理案情如下︰

故事發生在文藝復興時代的佛羅倫斯。

原告人盧莎娜(Lusanna,生於1420年)出身工人階級,1436年嫁予首任丈夫,期間獲被告人喬凡尼(Giovanni,生於1420年)熱烈追求。當原告丈夫於1453年過世後,原告人聲稱被告人承諾娶其為合法妻子,但因被告人出生商人階級,兩者地位有別,故僅邀請教士主持秘密婚禮。後原告人得悉被告人另立婚約,故請求教庭裁決,判定被告人重婚。

這案情本已甚有「八點檔」味道,一位美貌寡婦被富有的公子哥兒看上,雙方私訂終身後,卻發現男方移情別戀。不料在審訊過程中,揭露愈來愈多的細節,更是令此案成為佛羅倫斯人所關注的八卦新聞。

1455年6月4日,教宗嘉理多三世(Callixtus III, 1378 – 1458)親自寫信予佛羅倫斯總主教,提及此案,並要求他作出裁決。主教不敢怠慢,要求控辯雙方傳召證人作供。

審訊開始,辯方猛攻原告人格,傳召大批鄉親父老指控其水性楊花,在丈夫死前已與多名男性發生性關係;控方則力證原告人冰清玉潔,一直至丈夫死後才因被告熱烈追求而答應發生性關係。眼看主教更接受控方說詞,被告亦豁出去,承認自己與原告人有長久性關係,但絕無婚禮之事。

這背後就有很多故事需要解釋,原告人仍是有夫之婦,就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換言之就是「通姦」,同樣是違反法律,何以被告卻寧願承認這一罪行,也不願承認「重婚」?

原來根據當時的習俗,男性大概會在30歲之後才成家立室,之前則為事業打拼,但那不代表沒有性需要,所以大部分人都會尋找性伴侶,以現今語言就是「約炮」,即便對象是有夫之婦,教廷一般亦不會干涉,除非女方是名門望族,又或是修女。所以承認「通姦」沒有後果,教廷以至公眾亦大多「理解」和「容忍」。

在文藝復興時代,私生子絕對不是問題,教宗保祿三世就有四名私生子女。

通姦一不小心就會「搞出人命」,畢竟當時缺乏防範措施,但私生子也不是什麼大問題,因為教宗自己也有,而且關係一樣混亂。以之前介紹法爾內塞典藏時提到的保祿三世(Paul III,1468 – 1549)為例,他的妹妹是歷山六世(Alexander VI,1431 – 1503)的情婦,而歷山六世則是第一位公開承認自己有私生子女的教宗;保祿三世亦不甘後人,擁有四名私生子女,更以教宗身份,把長子封為帕爾馬公爵,並把孫兒封為樞機主教,所以私生子是可以公開身份並獲正式承認的。

不過,「重婚」卻非同小可。傳統以來,基督宗教只承認一夫一妻制,如果想更換老婆(或老公),就必須向教宗申請婚姻無效,並提出合理證據以證明,否則教廷一旦判定為「重婚」,被告人需要支付罰款,還必須承認第二段婚姻無效。

一般而言,古人希望離婚,都有其理由,例如英王亨利八世向教宗申請離婚,表面的原因是王后曾與亨利八世已故去的兄長曾有婚約,並已圓房,因血親關係而認為婚姻應該無效,實際上卻是王后無法誕下男性繼承人,故亨利八世希望離婚再娶。

而本案的被告人也有其理由,原因卻是實際的金錢利益。他的第二任妻子為商人層級,屬家族聯姻,這是出身手工藝階層的原告無法給予他的,因此他才拒絕承認自己曾與被告舉行婚禮。

佛羅倫斯大主教最初判定那一場有修士見證的秘密婚禮有法律效力,但被告隨即向教宗上訴,案件改由羅馬教廷審理,而歷史學家直至現在還沒找到相關判詞。不過可以肯定的是,教宗親自裁定婚姻作廢,因為檔案中有一封教宗要求執行指令的信件,而且保存下來的佛里倫斯稅務紀錄中,找到被告人後來列出第二任妻子為其合法眷屬。

至於原告人,則沒有任何後續紀錄,但以其身份,大概是無法在佛羅倫斯繼續生活,或許是離開了這個傷心地,或許是進了修道院,又或許是案件判決不久後就過世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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