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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選舉︰選舉人制度

一幅描繪美國選舉的油畫(George Caleb Bingham: The Country Election, 1854)

2021年1月6日,美國國會舉行聯席會議,確認總統大選的選舉人票結果。然而,現任總統特朗普(Donald Trump)的支持者不滿選舉結果,攻入國會,警察開槍鎮壓,事件中多人死傷。美國總統到底是如何選出來呢?國會的聯席會議又有什麼代表性?今次就跟大家介紹美國的總統選舉制度。

美國總統使用間接選舉制,簡單來說,就是由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共535位議員,再加上華盛頓特區的3名代表組成的選舉人團選出。根據美國憲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國會由參議院(United States Senate)和眾議院(United State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組成,其中參議員佔100個,即全國50個州,每州派出2名代表:眾議員435人,每州至少1人,依人口多寡來決定每州佔多少席。兩者相加就是每州的選舉人人數,像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亞州(California)就有參議員2人加眾議員53人,合共55張選舉人票。

然而,選舉人並不能以自己的政治立場投票,而是需要根據所屬州份的選舉結果來決定選票誰屬。我們在新聞中聽到的美國總統大選,其實就是各州選出心目中侯選人的程序。

這時候每位選民都有一票,可在自己所屬的州份以一人一票的方式投票給自己支持的總統候選人。大部分的美國州份都採用「勝者全取」制度,即結果只有勝利與落敗,全州的選舉人不分黨派都要投給這一名勝利者,而不會按得票比例決定。

正因為勝者全取制度,現在普遍都視各州在11月的自行投票為總統大選,因為這一個點票結果出爐後,就可以知道每一位候選人將會得到多少選舉人票,也就知道誰是下任總統。

然而,在法律程序上,這並不是真正的總統選舉。到了12月,選舉人會到各州首府集合,依照選民的意願投票,把各候選人所得票數寫在名單之上,再密封名單並送給身處首都華盛頓(Washington, D.C)的參議院議長。收齊名單後,國會會召開聯席會議,由參議院議長在參眾兩院全體議員面前拆封點票,獲得過半數選舉人票的候選人就正式成為法律上的候任總統。

既然民眾投票之後還有那麼多程序,那有沒有機會推翻大選結果呢?答案是幾乎沒有。雖然身為選舉人的參眾兩院議員各有政治背景,但身為選舉人的他們會受到各州的法律約束,大部份州份都會要求進行記名投票,並列明選舉人不依大選結果投票就會被立即撤換,所以極少出現意外狀況,即便他們心裡有多不情願。

過了選舉人投票的步驟之後,大選結果就更不可能被推翻了,參議院議長只負責開票和宣佈結果,沒有權力去否決任何事情,所以彭斯(Mike Pence)出手推翻選舉人團的投票結果,只存在於特朗普支持者天馬行空的幻想之中。可以說,事情來到了這一步,就只剩儀式上的過場而已。

先由選民決定意向,再由選舉人投票,那為什麼不乾脆一人一票選總統就好呢?這問題已討論多年,要了解背後的原因,就得回到美國立國的年代。

1776年7月4日,位於北美洲的13個英屬殖民地簽署《美國獨立宣言》(United State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宣佈脫離宗主國獨立,這一天被視為美國的國慶。不過,獨立不是簽一張宣言就會成事,英國不願意放棄殖民地,隨即爆發美國獨立戰爭(American Revolutionary War),一直打到1783年《巴黎和約(Treaty of Paris)》簽定才結束。成功獨立建國後,美國才開始組織政府的工作,像是美國憲法就要到1787年才出爐。在制定憲法的時候,各州代表就選出總統的方式,曾來過一番辯論。

美國第一任總統華盛頓(Gilbert Stuart: George Washington, 1796)

一人一票選總統,這意見一提出就幾乎立即被否決,原因是人口分佈問題。大家可以想像一下,如果一人一票選總統,那人口較多的幾個州份就會手握生殺大權,在資源分配等問題上,較少人口的州份就很吃虧了。我要選總統爭取支持,當然就把聯邦撥款送給人口基數龐大的加州,誰會去管南達科他州(South Dakota)這些人丁單薄的州份呢?美國是個聯邦制國家,行政是以州份為單位,當然不會接受這種事發生。

相比之下,較多人支持的是國會議員選總統,反正議員也是人民選出來,有民意授權基礎,又每個州份都有議員代表,可以滿足要求了吧?這本來是沒問題的,但美國憲法規定三權必須分立,也互相制衡,如果總統由國會議員選出,國會又可以提出彈劾(Impeachment)總統,那不就代表行政權(總統)要看立法權(國會)的面色了嗎?這又有違代表們的意向。

由平民投票,就代表總統必須爭取平民支持(George Caleb Bingham: Stump Speaking, 1853)

最終,代表們達成共識,就是採用選舉人團的制度,一方面以國會議員數目為單位,既可滿足每州都有足夠話語權的要求,又可根據人口多寡來決定話語權的大小;另一方面以一人一票決定州份的投票意向,就可以避免由國會議員直接選總統這個權力誰大誰小的問題。

所以說,選舉人團制度其實是平衡各方利益之下的產物,既避免州份的代表性被人口的絕對值所淡化,又確保了行政權不受立法權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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